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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威海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 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4-02  发布单位:null
 威卫医〔201313


各市区卫生局,高技区、经技区、工业新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各医疗机构,市中心血站

现将《威海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卫生局医政科联系。

联系人:宋佳佳,联系电话:0631-5300011

威海市卫生局

2013328


威海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规范临床储血、用血行为,确保血液质量和用血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11年版)》和《山东省医院临床输血管理规程(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卫生局根据临床用血供血服务范围、距离和用血数量,合理规划设置储血点。储血点隶属于县(市、区)人民医院,一般设在输血科,承担县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供血任务。 

    第三条 全市设立四处储血点。荣成市设在荣成市人民医院;文登市设在文登整骨医院;乳山市设在乳山市人民医院;石岛管理区设在荣成市第二人民医院。

第四条 储血点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中转服务及临床用血的业务指导,保证血液供应和用血安全。

(二)负责制订临床用血储备计划,根据血站供血的预警信息和医院的血液库存情况协调临床用血。储血量应保证本单位及辖区供血单位至少3天的用血量。

(三)负责血液的预定、入库、储存、出库及库存预警管理工作,保证血液储存、运送符合冷链要求。

(四)储血点与市中心血站之间签订《供用血合同》,双方履行合同规定,确保临床用血需求。

    第五条 各市卫生局负责协调储血点与辖区内用血医疗机构的血液存取关系。  

    第六条 根据《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11年版)》第十条:“三级综合医院、年用血量较大的三级专科医院和年用血量较大的二级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二级综合医院应设立血库”。结合各单位实际用血情况,威海市立医院、威海市文登中心医院、威海市妇女儿童医院、荣成市人民医院、文登整骨医院、乳山市人民医院、荣成市第二人民医院设立输血科;其他二级医疗机构设立血库。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加强输血科(血库)建设,配备与输血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

第八条 输血科(血库)应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并持续改进覆盖临床输血全过程的质量体系管理文件,推动临床合理用血。

第九条 输血科(血库)应参与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的调查,负责输血不良反应的统计上报工作,定期将输血不良反应情况反馈供血单位。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医院手术床位、临床用血增长比例等情况综合评估,制定合理的年度用血计划,于每年的十二月底报市中心血站。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充分发挥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的作用,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安全、合理、科学和有效用血的教育、培训和评价。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各储血点禁止给不具备输血资质的医疗机构供应血液。

第十三条 常规送血与急诊送血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常规送血时间为每周一、三、五。送血的单位为:各储血点、威海市立医院、文登中心医院。其他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由本单位自行到市中心血站领取。

(二)急诊送血的规定:
    1.送血单位:各储血点、威海市立医院、文登中心医院。
    2.送血要求:单次预约血液制品:红细胞ABO型分别为15个单位以上、AB6个单位以上;解冻红细胞不受数量限制;去白单采血小板常规要求提前2天预约,急诊用血除外。
    3.对突发事件的血液需求,供需双方协商解决,以保证病人急救用血需求。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山东省物价局制定的血液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加价。

第十五条 各市区卫生局应定期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卫生局2009年印发的《威海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