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卫医发〔2007〕9号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大企业卫生处: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7-20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献血法〉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市中心血站负责辖区内无偿献血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承担辖区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根据服务区域实际需要,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以设立固定采血点(室)或流动采血车。 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可根据服务区域实际需要,设置储血点储存血液。储血点隶属于县(市、区)人民医院,一般设在输血科,承担县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供血任务。各市设立的储血点应当具备必须的储存条件,报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固定采血点、储血点不得进行血液检测。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输血科(血库),在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作好临床用血计划申报,保障足量贮血,满足临床和急救用血需要;开展临床科学合理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二)特殊血站。根据全国规划设置1所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血液管理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实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对于加强我省血液管理,提高血液质量,意义重大。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省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各市各采供血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贯彻《献血法》、《山东省实施〈献血法〉办法》和《血站管理办法》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抓好贯彻落实。
(三)依法行政,严格监管。各采供血机构要按照《血站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采集与制备安全等有关工作,严格遵守输血技术操作规范和工作标准,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确保采供血需要和安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血液监督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单采血浆管理责任要求,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现监管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巩固非法采供血(浆)专项整治活动成果,杜绝非法采供血(浆)现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