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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

发布时间:2008-8-4   发布单位:null

鲁卫医发〔2007〕9号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大企业卫生处:
    《山东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7-2010)》已经今年第三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厅       
  二OO七年八月六日   


 

山东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7-20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献血法〉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临床用血及特殊血液成分需求为目的,按照标准化、规模化、集中化的管理原则,全省统一规划调整采供血机构,基本建立起整体布局合理、网络覆盖到位、管理科学规范、质量保证可靠、系统运行良好的采供血机构网络,改善综合服务能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强突发公共事件临床供血能力,杜绝可控因素造成的经血途径传播传染病,保障全省人民群众临床用血需求和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机构设置


    采供血机构分为血站和单采血浆站。血站包括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一般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根据医学发展需要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一)一般血站。我省在省会城市设省血液中心,除省会城市外,其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均设置1个中心血站。各市辖区(县)不再设立基层血站和中心血库。
    省血液中心承担省卫生行政部门划定区域内的无偿献血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全省血站的质量控制与评价、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开展血液相关的科研工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市中心血站负责辖区内无偿献血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承担辖区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条件具备时,我省将逐步实现分片区设置集中化检测实验室。
   

    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根据服务区域实际需要,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以设立固定采血点(室)或流动采血车。 
    

    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可根据服务区域实际需要,设置储血点储存血液。储血点隶属于县(市、区)人民医院,一般设在输血科,承担县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供血任务。各市设立的储血点应当具备必须的储存条件,报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固定采血点、储血点不得进行血液检测。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输血科(血库),在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作好临床用血计划申报,保障足量贮血,满足临床和急救用血需要;开展临床科学合理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二)特殊血站。根据全国规划设置1所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 
    (三)单采血浆站。单采血浆站应设置在县或县级市,采浆区域选择应保证供浆员的数量,能满足原料血浆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保留我省原有6个单采血浆站的设置规划,不再新设立单采血浆站。单采血浆站在省卫生行政部门划定采浆区域内采供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全省范围内以县(市、区)为行政区域定点划片采集原料血浆。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血液管理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实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对于加强我省血液管理,提高血液质量,意义重大。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省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各市各采供血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贯彻《献血法》、《山东省实施〈献血法〉办法》和《血站管理办法》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抓好贯彻落实。 


    (二)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各市在实施过程中,对现有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采供血机构应予以调整。已经重复设置的,于2007年12月1日前予以撤并。采供血量在5吨以下的中心血站,要严格限制发展规模,调整投入方向,萎缩检验功能,逐步实现区域性集中检测。各市在采供血机构调整期间,要制定采供血应急预案,确保紧急用血和偏远地区用血;要妥善处理人财物的交接,确保职工队伍稳定。
  

    (三)依法行政,严格监管。各采供血机构要按照《血站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采集与制备安全等有关工作,严格遵守输血技术操作规范和工作标准,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确保采供血需要和安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血液监督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单采血浆管理责任要求,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现监管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巩固非法采供血(浆)专项整治活动成果,杜绝非法采供血(浆)现象发生。